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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7925-0101-2025-00017
    • 备注/文号:水政办〔2025〕15号
    • 发布机构:水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0
    水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头镇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5-07-01 10:00

    镇直(市属)各单位:

      《水头镇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水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水头镇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头镇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辅助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购买外包服务并由水头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其应当在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第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水头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热爱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文明执勤,规范用语,积极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四)协助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调查取证、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

      (五)收集并及时反映单位、群众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删除、篡改或者扩散相关内部资料、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投诉举报记录等;

      (三)索取或者收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吃;

      (四)在执行工作任务、备勤期间饮酒,存在酗酒、灌酒、拼酒、恶意劝酒、酒后驾车等行为;

      (五)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

      (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言语,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依法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对水头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水头镇人民政府工作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工作时间严格按规定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佩戴标识,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非工作时间不得穿戴工作制服和执法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国家、省、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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