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045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澳门皇冠: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6
单位名称:福建澳门皇冠:达翔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澳门皇冠:水头镇龙风村东泉自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03903072
法定代表人:李培金 身份证号码:35058319********50
2025年7月5日,泉州市澳门皇冠: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会同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厂长黄仕发的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厂界北侧围墙外1m处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根据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JQBG25G340),你单位厂界北侧围墙外1m昼间噪声检测值为73dB(A),超过环评审批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
2.2025年7月5日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布局。
3.2025年7月5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监测情况。
4.2025年7月5日监测报告(泉南环检〔2024〕声监029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2025年7月5日你单位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及你单位接收情况。
5.2025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6.2025年7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厂长黄仕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
7.2025年7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环评复印件(节选)、验收材料复印件(节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等材料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加强厂区密闭性、隔音性,确保厂界昼间噪声检测值达到环评审批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实施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澳门皇冠:)
2025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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